:::

身心障礙身份英文證明

網路服務規定

    1. 申請對象為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身心障礙者之戶籍應設於本市,且「身心障礙證明」登載之住址,應與國民身分證登載之地址相同。
    3. 身心障礙者之英文姓名應與護照上之記載相同。
    4. 英文證明內之記事,僅提供障礙類別、等級、性別及有效日期等英譯,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5. 本局查證相關資料無誤後,開立「高雄市市民身心障礙身分英文證明」,約3至5個工作日時間。
    6. 網路申辦前請先備妥下列圖檔供上傳︰正面大頭照、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護照資訊頁(有照片頁)及國民身分證等圖檔。如無法備齊圖檔請備妥近三月內大頭照1張(或與護照相同照片)、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護照個人資訊頁(有照片頁)影本各1份至社會局或戶籍地區公所臨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