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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救護證明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當事人親自申請應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親自簽名)。

    2. 委託申請者受託人應附國民身分證、申請人書面委託書(授權書)、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當事人死亡另附戶口名簿等資料)。

      處理期限: 救護證明隨到隨辦且1小時內完成申辦手續。
        救護紀錄表需由緊急救護科調閱後以書函核發
      承辦單位: 緊急救護科或各分隊
      電話: 07-8128111轉3160、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