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災證明申請

    辦理事項

    壹、火災證明申請依據內政部「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辦理。
     
    貳、申請資格如下:
    一、火災受害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所有權人 或使用人。
    二、火災利害關係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抵押權人、合夥人、繼承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
     
    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者,除應具備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委任書:應載明申請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肆、服務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星期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伍、申請地點及聯絡電話:

    一、火災調查科:鳳山區鳳頂路360號2樓,電話:792-6119 (分機6510-6516、6520-6523)。

    二、第一大隊:苓雅區三多一路162號4樓,電話:721-5234、771-4356。

    三、第二大隊:三民區天祥一路97號6樓,電話:310-6122 (分機621)。

    四、第三大隊:鳳山區鳳頂路360號1樓,電話:792-6119 (分機6610)。

    五、第四大隊:仁武區仁林路66號3樓,電話:371-8069。

    六、第五大隊:路竹區國昌路78號2樓,電話:697-0451 (分機229)。

    七、第六大隊:美濃區民生路75號2樓,電話:681-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