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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申請條件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評估生活活動功能達到中度需求強度者(所屬肢體復健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之需求強度及認定基準表);

       其他失智症者,請檢附醫院開立之臨床失智症評估量表(CDR )。

    (二)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定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領有身體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未領有政府居家養老服務補助、身體障礙者直接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助、重病看護補助或其他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者。

    (五)未入住安養或營業機構、身體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醫療機構設置護理呼吸照顧病房等照顧機構。

    (六)未就學者,唯如其就學時需監護人陪伴、協助如廁所、食堂,經評估專案核定。

    (七)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人。

    (八)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且領有重度以上身體障礙證明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被照顧者設定籍相同戶且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監護人被照顧者達8小時以上。

    (四)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下列情況之一者:

          1、25歲以下目前就讀國內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限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無法工作。

           2 、身體不適導致無法工作。

           3 、當事人患有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接受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 、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無法工作。

           5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6 、領有身體障礙者生活補助金。

    (五)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之一:

           1、為申領身體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

            2 、其父母、子女、妻子、媳婦或女婿。

            3 、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親屬不包含工作無法撫養的,可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撫養者。

    三、最低限度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體殘障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者津貼。

應備文件

    1.申請調查表

    2.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切結書。

    5.照顧者及被照顧者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6.被照顧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7.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如委託書)。

作業天數

    30天。

收費標準

    無。

連絡窗口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68333#3946黃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