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暨國際處意見信箱

意見信箱使用說明及服務流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歡迎使用本處意見信箱,為了有效運用政府行政資源,請您使用本系統前詳讀下列使用說明:

    1. 依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人民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應載明具體陳情事項、姓名及聯絡方式。如未提供上述資料將不予處理,本資料將提供承辦人參考辦理。
    2. 請您提供正確的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電話與電子信箱等),以利本處回復處理結果。您所填寫的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不對外公開,僅提供承辦單位業務上聯繫使用。 如未填具真實姓名或相關資料,因而引發之法律責任,當事人應負全責。
    3. 本系統不處理無具體內容、未具建設性批評、個人情緒抒發意見、謾罵、新聞轉載及惡意檢舉等案件。
    4. 案件確定成立後,原則上辦理期限為五個工作天(不含週六、週日及例假日),辦理機關得依案情複雜程度辦理展期。
    5. 若您陳情案件之內容屬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相關事項者,請速撥打「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