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陷困,並經社工員家庭訪視評估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另須符合財稅規定: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市最近一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

    三、兒童或少年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年滿16歲須附)。

    四、申請人或扶助對象之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五、全戶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

    六、其他因調查審核所必要之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離婚判決書、離婚訴訟和解書、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醫療診斷證明書、在監服刑證明書等。

作業天數

    區公所受理案件之文件齊備及查調資料之內容完備日至核定結果函發申請人之日,作業時效為50日。

聯絡窗口(受理及審核單位)

    1.兒少戶籍地區公所。

    2.社會局五區綜合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撥款單位

    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3368333轉2491-2498

收費標準

注意事項

    一、經通知申請文件有欠缺者,限期5日內須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二、申請表、切結書及查調戶籍資料申請表請填寫完畢並簽名或蓋章後上傳,經本局確認收件通知後,請限期內郵寄正本至本局10樓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收 (註明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本局將併同申請文件函送戶籍地區公所作後續財稅初審,初審通過者,由社會局五區綜合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派社工員家庭訪視。

    三、案件審核進度,請洽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