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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生活扶助::

    一、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非在學少年,不得申請),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倘父母離婚,須單獨取得兒少監護權)或監護人因非自願性失業(註①)、入獄服刑一年以上、罹患重大疾病(註②)或受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註③)。

    (二)父母雙亡,且監護人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註③)。

    (三)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而他方(即單獨取得兒少監護權之父母一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註③)。

     

    註①:非自願性失業資格認定:最近6個月內有非自願性失業事實,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非自願性失業,並未領失業給付(即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所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及相關津貼)。原則核定半年補助資格。

     

    註②:罹患重大疾病資格認定:指申請人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及最近3個月內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開立「須3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未實際從事工作且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原則核定半年補助資格。

     

    註③:「生活陷於困境」、「生活困難無力撫育」或「無力維持家庭生活」之資格認定:(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即65歲以上、罹患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二、兒童及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且符合下列規定: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市最近一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即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二、新式戶口名簿(含非現住人口, 詳細記事):因申請人個別情形不同,在未知申請人具體情況下,請提供最完整之「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新式戶口名簿。

    三、其他因調查審核所必要之證明文件:如兒童及少年之當學期在學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證明、在監執行證明書等。

作業天數

    區公所受理案件之文件齊備及查調資料之內容完備日至核定結果函發申請人之日,作業時效為30日。

聯絡窗口(申請及審核單位)

    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

撥款單位

    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33683332491-2498

收費標準

注意事項

    一、經通知申請文件有欠缺者,限期5日內須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二、申請調查表及查調戶籍資料申請表請填寫完畢並簽名或蓋章後上傳,經本局確認資料無誤後,本局將併同申請文件函送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作後續審查。

    三、案件審核進度,請洽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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