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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壹、服務內容(申請資格):

    申請人及補助對象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全家人口1口以內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未超過120萬元整,惟逾1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18萬元整;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未超過650萬元,申請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其中以因配偶惡意遺棄協議離婚登記者,以一方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上和解,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狀態中者為限;以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需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取得家暴事件通報證明或經法院開立保護令者為限。(遭受家庭暴力事實須於協議離婚前三年內)

    三、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認定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或最近一年內持有法院核發之保護令且保護令仍在有效期限內。

    四、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申請人須實際扶養,並單獨行使負擔其未成年之受補助對象權利義務)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註①)之孫子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無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及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二)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開立「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且未實際從事工作及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三)照顧6歲以下子女(孫子女)致不能工作:申請人須實際與6歲以下子女(孫子女)共同居住。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註①:所稱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指申請人實際與18歲以下之孫子女同住,且須符合孫子女之父母雙方均因死亡、非自願性失業(未領失業給付,且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及相關津貼)、重大傷病、服刑(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貳、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二、新式戶口名簿(含非現住人口, 詳細記事):因申請人個別情形不同,在未知申請人具體情況下,請提供最完整之「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新式戶口名簿。

    三、其他因調查審核所必要之證明文件:如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保護令、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家防中心開立之家暴事件通報證明、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證明、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參、作業天數:

    區公所受理案件之文件齊備及查調資料之內容完備日至核定結果函發申請人之日,作業時效為30日。

肆、連絡窗口(受理及審核單位):

    一、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

    二、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5355920(受理遭家庭暴力受害者)

伍、撥款單位:

    一、社會局婦女及保護服務科:07-33683333862

    二、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5355920(受理遭家庭暴力受害者)

陸、收費標準:

    無須收費。

柒、注意事項:

    一、經通知申請文件有欠缺者,限期5日內須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二、申請調查表及查調戶籍資料申請表請填寫完畢並簽名或蓋章後上傳,經本局確認資料無誤後,本局將併同申請文件函送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作後續審查。

    三、案件審核進度,請洽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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