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壹、服務內容(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配偶死亡。
二、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五、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八、單身收養子女。
貳、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
四、其他因調查審核所必要之證明文件:如檢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子女在學學生證、在監服刑證明、租賃契約書、外籍父母之戶籍及財稅資料(國外文件應翻譯為繁體中文,並經駐外單位驗證簽章)、勞保加退保明細及相關就業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或嚴重傷病診斷證明書……等。
參、作業天數:
區公所受理案件之文件齊備及查調資料之內容完備日至核定結果函發申請人之日,作業時效為30日。
肆、連絡窗口(受理及審核單位):
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
伍、撥款單位:
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3368333轉2491-2498
陸、收費標準:
無
柒、注意事項:
一、經通知申請文件有欠缺者,限期5日內須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二、申請調查表及查調戶籍資料申請表請填寫完畢並簽名或蓋章後上傳,經本局確認資料無誤後,將併同申請文件函送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作後續審核。
三、案件審核進度,請洽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