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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勞工假期核備)

    1.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
      1.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2. 所稱「事後補假休息」,應依勞動部109年12月0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1037號函:「…二、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茲因勞工於前開情況工作雖具有特殊性,惟為使其以調節身心、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致有過勞之虞,所定之『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並補充說明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24日台七十八勞動2字第25237號函,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各該補假至遲仍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意旨,至遲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補假休息。

應備文件

    請於頁面上方表書下載「停止假期工作通報名單」,填妥後上傳。

作業天數

    14天

收費標準

連絡窗口

    許小姐:07-8124613分機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