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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延長工時通報規定說明)

    1.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2.  所稱「適當之休息」,應依內政部74 3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285665 號函:「…至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意旨辦理。

應備文件

    請於頁面上方表書下載「延長工時名冊」,填妥後上傳。

作業天數

    14天

收費標準

連絡窗口

    許小姐:07-8124613分機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