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服務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得申請營養補助。 

    ()孕產婦:

    1.年齡未滿19歲或35歲以上。

    2.兩年內曾有早產、流產或難產之紀錄。 

    3.患有貧血,其血紅素濃度(HB)在每一百毫升十一克以下。

     ()嬰幼兒:

    1.出生重低於2,500公克,並於出生後6個月內經醫師診斷證明。

    2.出生後5年內身高、體重低於生長曲線標準25百分位。

申請方式

    除可線上申請外,民眾亦可臨櫃申請,備齊文件送各區公所受理申請。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醫院開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診斷書需由醫師詳載需要營養補充之事由)

    3.領款收據。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福利內容

    每人每次營養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六個月得申請一次,其補助期間如下:

    ()孕產婦自懷孕第四個月起至產後二個月止。

    ()嬰幼兒自出生日起至滿五歲止。

注意事項

    1.文件不齊經通知限期5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2.申請表領款收據請於填寫完畢後上傳附件,經本局確認收件通知後,限期內郵寄正本至本局9樓救助科收(註明申請低收入戶孕產婦/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表單下載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申請表及領款收據

作業天數

    本局受理案件之文件齊備日至核定結果函發申請人之日,作業時效為30日。

收費標準

    無。

聯絡窗口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里辦公處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3372 ; 3373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