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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服務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得申請營養補助。
(一)孕產婦:
1.年齡未滿19歲或35歲以上。
2.兩年內曾有早產、流產或難產之紀錄。
3.患有貧血,其血紅素濃度(HB)在每一百毫升十一克以下。
(二)嬰幼兒:
1.出生重低於2,500公克,並於出生後6個月內經醫師診斷證明。
2.出生後5年內身高、體重低於生長曲線標準25百分位。
申請方式
除可線上申請外,民眾亦可臨櫃申請,備齊文件送各區公所受理申請。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醫院開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診斷書需由醫師詳載需要營養補充之事由)。
3.領款收據。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福利內容
每人每次營養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六個月得申請一次,其補助期間如下:
(一)孕產婦自懷孕第四個月起至產後二個月止。
(二)嬰幼兒自出生日起至滿五歲止。
注意事項
1.文件不齊經通知限期5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2.申請表及領款收據請於填寫完畢後上傳附件,經本局確認收件通知後,限期內郵寄正本至本局9樓救助科收(註明申請低收入戶孕產婦/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表單下載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申請表及領款收據
作業天數
本局受理案件之文件齊備日至核定結果函發申請人之日,作業時效為30日。
收費標準
無。
聯絡窗口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里辦公處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3372 ; 3373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