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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差額補貼申請
補貼對象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高雄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購買貸款房屋位於高雄市。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
4、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貼(如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等)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5、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如國宅等)。
6、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以身心障礙者本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為限) 。
7、購買自有住宅未滿5年,並已辦妥金融機構或郵局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
補貼標準
1、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220萬元。
2、貸款年限:依身心障礙者實際貸款年限,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
3、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身心障礙者實際貸款期間及利率,補貼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間之利息差額(利率調整以最新公告為主)。
4、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12月份)。
5、補貼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貼。
應備表件
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資料,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送至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1、申請書1份;可自本頁下方下載,或至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本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領取。
2、購屋之貸款餘額證明書1份。
3、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各1份 。
4、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
5、其他(無則免):如戶籍內未滿20歲直系血親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等。
辦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9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轉 3944﹚。
作業天數
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