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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勞保自付額核退
申請資格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參加勞保者,極重度、重度障礙者全額補助、中度障礙者補助1/2、輕度障礙者補助1/4。
二、不列入媒體交換:若擔心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後,投保單位可能會從保費減免得知身障身分,影響工作權益,可攜帶身心障礙證明,填寫「高雄市社會保險不列入媒體暨放棄申請書」,得自本局收受申請書之當月開始不列入媒體,當月勞保及健保保費即無身障減免;身分隱藏後1個月起始可攜帶身障證明、印章及存摺封面影本辦理減免費用退回,本局受理24個月內隱藏減免費用申請退回。
應備證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電子檔(拍照可)
2.如委託他人取件請上傳委託書
3.如申請者為利害關係人,請上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4.金融帳戶存摺封面電子檔(拍照可)
作業天數
受理案件之文件齊備及查調資料之內容完備日至核定撥款,作業時效為45日
收費標準
無收費
連絡窗口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68333轉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