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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補貼申請
補助對象資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高雄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租賃位於高雄市之停車位。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4.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如已接受併附停車位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等)。
5.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3個月。
6.身心障礙者本人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補助標準
1.依實際承租期間,補助112年1月至12月租金,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1)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50%。
(2)中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40%。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助實際每月租金25%。
2.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12月份)。
3.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
應備表件
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資料,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送至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1.申請書1份;可自本網頁下方下載,或至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本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領取。
2.身心障礙者之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各1份。
3.承租停車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
4.承租停車位之最近一期租金繳納證明影本1份。
5.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辦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9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轉 3944﹚。
作業天數
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