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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租屋補貼申請
申請資格
- 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租賃房屋在本市。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113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 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
- 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 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 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 租賃房屋非為直系親屬所有。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補貼標準
1.依實際承租期間,補貼113年1月至12月房屋租金,並依實際承租坪數,按月每坪補貼2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且計算人口需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內並實際居住於租屋處。
(1)單身家庭:最高補貼7坪。
(2)二口家庭:最高補貼12坪。
(3)三口以上家庭:最高補貼17坪。
2.實際租金低於前項補貼金額規定上限者,依實際租金覈實補貼。
3.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12月份)
4.補貼名額:依各年度公告。
應備表件
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資料,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送至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1、申請書1份;可自本頁下方下載,或至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本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領取。
2、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
3、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4、其他:如建物權狀影本、房屋稅單繳稅證明或持租賃契約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二類謄本等房屋所有權人之佐證資料。
辦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9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轉 3944)。
作業天數
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