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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健保自付額核退
申請資格
一、本項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國內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自符合資格之次月起補助:
(一)未滿七十歲之老人,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五或其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者。
(三)領有中、輕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百分之十二者。
二、符合第一點規定之資格者,經申報為受扶養人,其健保費自付額補助標準,依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稅率定之。
三、符合第一點規定而未獲補助者,得檢具申請表、健保費繳費證明、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補發,但核退補發應補助而未補助之健保自付額金額,自本局受理申請之當月起至多追溯二十四個月,超過部分不予補助。
應備證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電子檔(拍照可)
2.存摺封面影本
3.如委託他人取件請上傳委託書
4.如申請者為利害關係人,請上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受理案件之文件齊備及查調資料之內容完備日至核定撥款,作業時效為45日
收費標準
無收費
連絡窗口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68333轉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