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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行政院已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目前已無營利事業登記之程序,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本部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基本資料」均屬之。 1.公司所營事業係依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登記,其代碼尾碼只要是「1」,是屬於許可業務,營業項目若無登記,則為不可以經營的。如「C802041西藥製造業」等。 2.法律禁止的業務不可經營,如「賭博」、「娼妓」等。 3.法律限制的業務,如「H201020中小企業開發業」其尾碼雖然為0,但公司名稱必須標明「中小企業開發」字樣,所營事業限專業經營、並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為限。 4.公司所營事業登記「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顧名思義,係表示除許可業務外,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均可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