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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司法機關囑託。

    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 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者(須由司法機關轉送)
    2. 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司法機關函送無此限制)
    3. 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之道路(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範圍者
    4. 無警察機關處理之案件
    5. 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6. 事故發生地非屬高雄範圍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身分證明文件:
      1. 事故當事人、配偶辦理:請附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1份
      2. 父母子女辦理:請附辦理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3. 車輛所有人(車主)辦理:請附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如為公司申請,請於申請表之申請人欄位填列公司名稱並蓋公司大小章)及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4. 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請附辦理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作業天數

    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完成鑑定作業,如因特殊事故,得再延長2個月完成。 而在申請後會召開鑑定會,邀請當事人出席說明案情。

收費標準

     

    每案新臺幣3000元

聯絡窗口

     

    電話:07-229-6800

    傳真:07-241-2891

    地址:800663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 - 12:0013:30 - 17 :30 (逢例假日休息)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https://traffic.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