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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事故鑑定申請
服務內容
- 已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者(須由司法機關轉送)
- 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司法機關函送無此限制)
- 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之道路(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範圍者
- 無警察機關處理之案件
- 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 事故發生地非屬高雄範圍
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司法機關囑託。
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身分證明文件:
- 事故當事人、配偶辦理:請附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1份
- 父母子女辦理:請附辦理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 車輛所有人(車主)辦理:請附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如為公司申請,請於申請表之申請人欄位填列公司名稱並蓋公司大小章)及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 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請附辦理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作業天數
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完成鑑定作業,如因特殊事故,得再延長2個月完成。 而在申請後會召開鑑定會,邀請當事人出席說明案情。
收費標準
每案新臺幣3000元
聯絡窗口
電話:07-229-6800
傳真:07-241-289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 - 12:00,13:30 - 17 :30 (逢例假日休息)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https://traffic.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