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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
說明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一、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二、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該被收養之子女視為前項之新生兒,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補助金額
同一父或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以後所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之生育津貼發給新臺幣三萬元。(112年3月31日前出生之第一、二名新生兒維持二萬元)。
前條情形,每名新生兒僅得領取一次生育津貼;已領取者,不得重複發給。
申請程序及期限
申請生育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112年7月8日(含)以後出生者適用,112年7月7日前出生者,維持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繕具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生育津貼者,申請人符合第三條所定本市設籍條件,且新生兒於本市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人已於新生兒出生後一年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得於收養登記完成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二項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作業天數:
款項由社會局採「全額匯款」方式辦理,並於申請後30日內撥入指定帳戶。
聯絡窗口: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07-3368333轉2451-2454。
附檔下載1
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113.1.5
附檔下載2
通用申請表(112年4月1日後出生者適用)
附檔下載3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受理生育津貼審核結果申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