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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勞工假期核備)

    1.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
      1.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2. 所稱「事後補假休息」,則依勞動部113年7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423號函:「一、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其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各該規定辦理,並注意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一)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 7  日內為之。(二)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 30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 13 日。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 年 10 月 24 日(78)台勞動 2字第 25237號函及109 年12月3日勞動條 3字第1090131037號函釋之內容,於上開解釋範圍內,應予補充。」意旨辦理。

應備文件

    請於頁面上方表書下載「停止假期工作通報名單」,填妥後上傳。

作業天數

    14天

收費標準

連絡窗口

    許小姐:07-8124613分機275